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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獻金上限一次搞懂|對同一參選人個人10萬、企業100萬

應援編輯部
政治獻金上限一次搞懂|對同一參選人個人10萬、企業100萬

對競選團隊來說,政治獻金最大的風險不是收不到,而是收到了不能收的錢,卻沒有在期限內處理。第 30 條的罰鍰是新臺幣 6 萬元以上、120 萬元以下;而選後三個月內申報的會計報告書裡,每一筆超過 3 萬元的收支都要載明對象資料,並由監察院公開於網路(第 20、21 條)。

這篇不談怎麼募,只談三件事:每個來源的上限怎麼算、超收了怎麼辦、申報要交什麼

本文由應援科技撰寫,文末「關於應援科技」為本公司服務介紹。本文只說明《政治獻金法》的制度與程序,不涉及、也不評價任何政黨、候選人或政治立場。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之現行條文為準,實際適用請以監察院公告及主管機關解釋為依據。

上限怎麼算:按人、按年、要累計

第 18 條的上限是「每一位捐贈者、每年、對同一擬參選人」:

捐贈者對同一擬參選人/年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/年
個人10 萬元30 萬元
營利事業100 萬元200 萬元
人民團體50 萬元100 萬元

團隊端最容易漏掉的是「同一捐贈者累計」:同一個人分三次各捐 4 萬,第三筆就超限了。若所用的收款方式沒有按捐贈人歸戶累計,團隊就必須自行另做累計,否則很容易在這裡超限。

另外還有第 14 條的兩條硬線:匿名每筆不得超過 1 萬元超過 10 萬元的現金必須以支票或匯款收受。以及第 15 條:匿名獻金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收入的 30%,超過的部分申報時要繳庫。

上限的意義不是少收,是每一筆都對得起帳。
上限的意義不是少收,是每一筆都對得起帳。

收到不能收的錢:返還、或繳庫,期限是申報截止日

第 7 條列了十一款不得捐贈的對象(公營事業、政府持股 20% 以上企業、履約中的政府採購廠商、有累積虧損未彌補的營利事業、宗教團體、其他政黨或同一選舉的其他擬參選人、無選舉權者、外國/大陸/港澳人民法人團體、政黨投資事業及其廠商)。

問題是:團隊怎麼知道對方是不是「履約中的政府採購廠商」?法律沒有給你查證工具,但給了你補救程序——第 15 條:收到不符第 7 條、或超過第 17/18 條上限的獻金,應於第 21 條的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捐贈者;不返還或不能返還的,應於申報截止日前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。但來自外國、大陸地區、香港或澳門的獻金(第 7 條第 1 項第 7 至 9 款)不得返還,只能繳庫

實務上這代表兩件事:收款頁要在捐款當下就請捐贈人聲明身分類別與資格(個人/營利事業/人民團體,並確認不屬第 7 條各款),以及團隊要有一張「待返還清單」,在申報前清空。

多收一筆卻沒有在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或繳庫,是最容易避免、後果卻最重的疏漏。
每一筆獻金都該有自己的格子:誰、多少、什麼時候、有沒有超限。
每一筆獻金都該有自己的格子:誰、多少、什麼時候、有沒有超限。

申報:投票日後三個月,3 萬以上要公開

第 21 條: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(政黨與政治團體則是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)。以 11 月 28 日投票計算,截止日落在2027 年 2 月底前,實際日期以監察院公告為準。

第 20 條要求會計報告書載明超過 3 萬元收支對象的詳細資料。而依第 21 條,監察院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六個月內彙整供人查閱,並公開於電腦網路

換句話說:每一筆 3 萬元以上的獻金,捐贈人姓名、金額等資料都會載入會計報告書並公開。這件事應該在收款頁上就讓捐贈人知道,而不是事後被問「為什麼我的名字在網路上」。

申報前的自我檢查清單
  1. 每位捐贈人年度累計是否都在第 18 條上限內?
  2. 匿名總額是否低於 30%?超過部分是否已備妥繳庫?
  3. 「待返還清單」是否已在截止日前清空?其中境外來源是否已改列繳庫?
  4. 超過 3 萬元的每一筆,是否都有完整的捐贈人資料?
  5. 每一筆是否都開立了收據(匿名與遺囑除外)?

罰則:6 萬到 120 萬,加上可能的刑責

第 30 條是行政罰:未將政治獻金存入專戶、未開立收據、不申報或申報不實、未依限返還或繳庫、未設帳簿等情形,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命其補正。第 26 條則是刑事責任:擬參選人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20 萬至 100 萬元罰金。兩條的構成要件不同——前者是有專戶但作業不合規,後者是根本沒有經許可的專戶就收錢——不是同一件事的輕重版本。

對捐贈方也有罰則:不具第 7 條資格卻捐贈,或違反第 14 條、第 18 條而捐贈者,依第 29 條按違規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罰鍰。所以「請捐贈人自我聲明資格」不是推責任,是保護雙方。

誠實說

本文依《政治獻金法》現行條文(全國法規資料庫)整理,屬通則性說明。監察院對會計報告書格式、申報方式另有規定與系統,團隊應以監察院最新公告為準;涉及個案認定(例如某捐贈者是否屬第 7 條各款),建議諮詢會計師或律師。本文不涉及任何政黨或候選人。

結論

上限與申報的邏輯只有一條:每一筆錢,從進來的那一刻起就要知道它是誰的、能不能收、還能不能再收。有這條紀錄,申報就是匯出;沒有,申報就要回頭重建每一筆。

關於應援科技

應援科技(Oen)是完成數位發展部「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」的第三方支付業者(審核通過名單可在數位產業署網站查詢),以代理收付方式提供線上收款服務;不是電子支付機構,也不提供儲值。

在政治獻金場景,我們提供的是收款頁面與資料整理工具:可依設定提示捐贈人身分類別與捐贈上限、對應每筆捐贈的捐贈人資料與收據、匯出供編製會計報告書參考的明細檔(申報格式以監察院公告為準)。款項依收受人設定撥付至其經監察院許可之專戶,實際入帳作業以合約與金融機構作業為準。

收據由收受人開立,系統只做對應與整理;專戶申請、收據開立、上限控管與申報的法律責任,依法由擬參選人或政黨自行負擔;工具用來協助作業,不能取代監察院的認定。我們對所有政黨與擬參選人以相同的公開條件提供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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