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治獻金怎麼捐?捐錯最重罰 2 倍!捐款人必懂 5 條規則

選前想捐一筆錢支持你認同的人,這件事本身完全合法,也受法律保護。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:捐錯對象、捐錯方式,罰的不只是收錢的人,捐款人自己也會被罰——依《政治獻金法》第 29 條,違反第 7 條(資格)、第 14 條(匿名、現金、以他人名義)或第 18 條(上限)而捐贈者,按違規部分的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罰鍰。
這篇從捐款人的角度,把五條最容易踩到的規則講清楚:誰不能捐、只能捐給誰、一年最多捐多少、現金和匿名怎麼算、以及怎麼確認你的錢真的進了合法的專戶。
本文由應援科技撰寫,文末「關於應援科技」為本公司服務介紹。本文只說明《政治獻金法》的制度與程序,不涉及、也不評價任何政黨、候選人或政治立場。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之現行條文為準,實際適用請以監察院公告及主管機關解釋為依據。
規則一:先確認你有沒有資格捐
第 7 條把「誰不能捐」列得很具體。只要你落在其中任何一項,就不能以自己名義捐政治獻金:
- 公營事業,或政府持有資本達 20% 的民營企業
- 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、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
-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
- 宗教團體
- 其他政黨,或同一種選舉的其他擬參選人(共同推薦候選人除外)
- 未具有選舉權之人——目前指未滿 20 歲者
- 外國人民、法人、團體;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;香港、澳門居民、法人、團體
-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,及其採購廠商
對一般個人來說,最常見的踩線是幫沒有選舉權的家人「代捐」,以及用他人名義捐——第 14 條明文禁止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。捐款是本人的事,代捐就是違規。
規則二:只能捐進「監察院許可的專戶」,而且要在期間內
這是最多人不知道、也最重要的一條。
依第 10 條,擬參選人必須先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,載明銀行、帳號與戶名,報監察院許可之後,才能開始收受政治獻金,而且專戶以一個為限。
對捐款人的意義是:如果對方給你的是私人帳號、公司帳號,或任何「不是監察院許可專戶」的收款方式,那筆錢在法律上就不是政治獻金——你拿不到合法收據,也不能抵稅,對方收受也可能違反第 10 條。
另外要看時間。第 12 條規定擬參選人只能在特定期間內收受:以這次 11 月 28 日的地方選舉為例,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、各級議員、鄉(鎮、市)長是任期屆滿前 8 個月起;村(里)長與鄉(鎮、市)民代表是任期屆滿前 4 個月起;都到投票日前一日止。以現任者任期屆滿日往回推,前者大約從 4 月下旬、後者大約從 8 月下旬起算,實際起算日請以監察院公告為準。期間外收受的獻金,一樣不合法。
規則三:一年最多捐多少——個人 10 萬、企業 100 萬、團體 50 萬
第 18 條規定,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的捐贈上限:
- 個人:新臺幣 10 萬元
- 營利事業:100 萬元
- 人民團體:50 萬元
如果你同一年捐給不同的擬參選人,合計還有另一層上限:個人 30 萬元、營利事業 200 萬元、人民團體 100 萬元。
對政黨、政治團體的上限另依第 17 條,比對個人擬參選人高:對同一政黨每年個人 30 萬元、營利事業 300 萬元、人民團體 200 萬元;對不同政黨合計個人 60 萬元、營利事業 600 萬元、人民團體 400 萬元。
超過上限的部分不會「自動沒事」。依第 15 條,收受方必須在申報截止日前把違規部分返還給你;不返還或不能返還的,要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。但來自外國、大陸地區、香港或澳門的獻金(第 7 條第 1 項第 7 至 9 款)不得返還,只能繳庫。所以捐之前自己算清楚,比事後等對方退錢實際得多。
捐款人最該記住的一句話:不是進監察院許可專戶的錢,在法律上就不是政治獻金。
規則四:匿名每筆 1 萬、現金超過 10 萬要匯款
第 14 條還有兩個數字,直接影響你怎麼付款:
- 匿名捐贈每筆不得超過 1 萬元。想匿名,就只能小額;而且收受方收到的匿名獻金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收入的 30%(第 15 條)。
- 超過 10 萬元的現金捐贈,必須用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。大額現金拿去,對方依法不能收。
實務上最穩的做法是:不論金額,一律匯款或線上刷卡進專戶。留下金流紀錄對你有兩個好處——拿得到收據,也有憑證能抵稅。關於捐款收據怎麼保存與歸戶,可參考捐款收據完整指南。
規則五:抵稅有上限——個人 20%、最高 20 萬
第 19 條給捐款人的回饋是列舉扣除:
- 個人: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政治獻金總額,不得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 20%,且不超過 20 萬元。
- 營利事業:不得超過所得額的 10%,且不超過 50 萬元。
- 對政黨的捐贈有一個附帶條件:該政黨當年度立委選舉的得票率均未達 1%,不能扣除。
第 19 條同時列出不能扣除的情形:沒有取得第 11 條的收據;違反第 7、9、12、14、17、18 條規定的捐贈;已被收受方依第 15 條返還或繳庫的獻金;以及捐給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、或候選人資格被撤銷者的獻金。換句話說,前面四條規則守不住,第五條的抵稅也一起消失。關鍵在你手上那張由專戶收受方開立的收據——沒有收據,就沒有扣除。政治獻金與一般公益捐款的抵稅是不同條文、不同上限,兩者的差異我們在捐款抵稅指南裡有整理。
順帶:4 個步驟辨識假的政治獻金募款頁
選舉期間,假冒候選人或政黨名義的募款頁面不是新鮮事。用前面四條規則反推,60 秒內就能自己驗證:
- 收款帳戶是不是該擬參選人經監察院許可的專戶?合法性看的是帳戶,不是收款媒介。如果頁面無法讓你確認專戶戶名與所屬擬參選人,就先不要捐。
- 有沒有承諾開立收據?依法必須開立。不開收據的,不是合法的政治獻金收受。
- 頁面有沒有提到上限與資格?正規的收款頁通常會提示個人 10 萬上限與不得代捐;完全沒提的,值得先多問一句。
- 是不是在期間內?投票日前一日之後仍在募款的,不合法。
遇到可疑頁面,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,並向監察院反映。更多假冒收款頁的辨識方式見第三方詐騙常見手法。
誠實說
本文依《政治獻金法》現行條文(全國法規資料庫)整理,屬通則性說明,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。捐贈資格的判斷(例如是否屬「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契約」的廠商)在個案上可能需要專業判斷,建議向監察院或會計師確認。本文不涉及任何政黨或候選人。
結論
合法捐政治獻金的五條規則,濃縮成一句話:有資格、進專戶、不超限、留紀錄、拿收據。做到這五件事,你的支持才會被法律承認,也才拿得回那張能抵稅的收據。
關於應援科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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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政治獻金場景,我們提供的是收款頁面與資料整理工具:可依設定提示捐贈人身分類別與捐贈上限、對應每筆捐贈的捐贈人資料與收據、匯出供編製會計報告書參考的明細檔(申報格式以監察院公告為準)。款項依收受人設定撥付至其經監察院許可之專戶,實際入帳作業以合約與金融機構作業為準。
收據由收受人開立,系統只做對應與整理;專戶申請、收據開立、上限控管與申報的法律責任,依法由擬參選人或政黨自行負擔;工具用來協助作業,不能取代監察院的認定。我們對所有政黨與擬參選人以相同的公開條件提供服務。